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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基金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公司保证将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相关风险;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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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请您留意:基金属于长期投资,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和辉资本提醒您注意投资风险,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的信息。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第2条第1款,“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该条款系法律的强制规定,免责申明无法豁免贵司对应披露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保证责任。

根据《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于免责声明中指定仲裁方式和仲裁机构能否被认定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存在不确定性。